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號
上 訴 人
原 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學宏
被
上 訴人
被 告 郭彥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
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2,208元,應徵得第二審
裁判
費13,5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