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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羅瑞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051,550元【計算方式:(331㎡ +119㎡=450㎡)×4,559元=2,051,550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2,0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國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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