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
原 告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茂林
原 告 蕭翔升
上列二人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
律師
被 告 建行汽車貨運行(合夥)
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11時20分,
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