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  告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 原   告 蕭翔升 上列二人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  告 建行汽車貨運行(合夥) 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11時20分,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