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
上 訴 人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茂林
上 訴 人 蕭翔升
被上訴人 建行汽車貨運行(合夥)
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05,400 元
【註:1,926,100 +1,879,300 =3,805,400 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8,0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