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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  告 佳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晏禕 被   告 黃余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 二、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14413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2月26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43 號裁定,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 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,該裁定已於102 年12月30日送達予 原告,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 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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