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
原 告 佳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晏禕
被 告 黃余金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
二、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2
年度司促字第14413 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
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
國102 年12月26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43 號裁定,命原告於
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
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,該裁定已於102 年12月30日送達予
原告,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
可按
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