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7號
原 告 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素娥
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
律師
被 告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
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,在
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