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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鴻空調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323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錦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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