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榮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鴻空調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323,0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1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錦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