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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超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慧文      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674,549元,應徵裁判費 26, 4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佩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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