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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上 訴 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被上訴人  張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系爭嘉義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,其中順利翔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應返還的土地部分,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351, 500 元【註:{A 、B (包含b1、b2)、D (包含d1、d2)之總 和面積19㎡}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,500元/ ㎡=351,500 元】;另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返還的土地部分 ,其標的價額為2,810,150 元【註:{土地全部面積180 ㎡-「 A 、B (包含b1、b2)、C (包含c1、c2、c3)、D (包含d1、 d2)、E 、F 部分之總和面積28.1㎡」}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18,500元/ ㎡=2,810,150 元】。因此,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及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,於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共3,161,650 元(註:351,500 元+2,810,150 元 =3,161,650 元)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,574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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