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
原 告 簡榮坤
原 告 方淑娟
上列二人之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洪千雅
律師
被 告 嘉振運搬機械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賴田男
上列二人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
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原定民國104 年5 月29日上午11時50分
宣判期日取消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