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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上訴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6,857,801 元(5,467,777 元+1,390,024 元 ),應徵裁判費103,371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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