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
原 告 王仁娜(即洪敏笋之
承受訴訟人)
訴訟
代理人 蔡錫欽
律師
被 告 陳榮塘
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
被 告 陳榮良
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
被 告 王陳秀鈺
陳榮義
陳榮寰
陳昱廷
陳昱宏
陳俞靜
陳明賢
陳怡燁
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
上列
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58,958,048 元,應徵得第一審
裁判費5,
965,992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,783,736 元外,尚應補繳3,182,
2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菀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