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
原 告 王仁娜(原告洪敏笋之
承受訴訟人)
訴訟
代理人 蔡錫欽
律師
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
被 告 陳榮義
陳榮寰
陳昱廷
陳昱宏
陳俞靜
陳榮塘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
被 告 陳榮良
王陳秀鈺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
年6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
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
法令應
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
上開應承
受訴訟人,於得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聲明承受訴訟
,應提出書狀於
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
他造,民事訴訟法
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洪
敏笋起訴後,於
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,
其死亡前以
遺囑指定
遺囑執行人陳榮義、王仁娜,遺囑執行
人王仁娜業於103年3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有
公證書本
、自書遺囑、死亡證明書、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、
繼承系統
表等件在卷
可稽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「
婚姻關係消滅」,當然包括死亡在內,而分配給配偶之
部分屬債務之一部分,對此債務主體,
繼承人負有移轉給
債
權人之義務,遺產在未分割前,屬
公同共有,公同共有權利
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,原則上應一同起訴
或一同被訴,當事人始為
適格。但公同共有人一人或數人恰
為他造當事人,或利害相反者時,得僅由其餘之共有人起訴
或被訴(
參照司法院81.6.11.(81)廳民一字第○五二八號函
復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)。是本件原告雖亦為被繼承人
陳延之繼承人,然依上開意旨,原告以其餘之繼承人為被告
起訴,自屬合法,
合先敘明。
三、訴之變更、減縮:
㈠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
基礎
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
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
按
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
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。
㈡本件原告起訴時
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原請求1.被告陳榮塘、
陳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榮義、陳榮寰、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
俞靜等人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3、35至85、105至109所示之
不動產所有權二分之一及125至127所示股票股數二分之一,
變更登記予原告;並按法定
應繼分比例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42,726,391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2.被告陳榮塘、陳
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榮義、陳榮寰、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俞
靜等人不足清償第一項原告應得之分配額時,受領被繼承人
陳延財產之被告陳明賢、陳怡燁、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應於其所受利益即如附表編號105至109、127所示範圍內返
還予原告。
嗣於105年3月31日具狀變更請求:⒈被告陳榮塘
、陳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榮義、陳榮寰、陳昱廷、陳昱宏、
陳俞靜應於繼承陳延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26,429,73
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⒉被告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訴之聲明第
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項之金額時,就不足額部分應
於其所受利益即19,037,500元內給付予原告。⒊被告陳明賢
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項之金額時,就
不足額之部分應於其所受利益即62,902,120元內給付予原告
。⒋被告陳怡燁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
項之金額時,就不足額部分應於其所受利益即7,637,288元
內給付予原告。⒌前三項之請求,原告如獲其中一項之給付
,於給付之範圍內,他項請求亦同消滅。
復於105年5月31日
具狀撤回對被告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明賢、陳怡燁
之起訴及變更減縮請求被告陳榮塘、陳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
榮義、陳榮寰、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俞靜等應於繼承陳延遺
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15,271,1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核其
主張基礎事實同一,依
首揭規定,自應准許。
四、本件被告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俞靜經
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
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家
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
爰
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甲、原告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
略以:
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陳延於35年結婚,與被繼承人婚後並未約定
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,嗣被繼承人陳延於100年3月8日過世
,原告與被繼承人間之
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,原告自得依
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,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。
據此,原告依夫妻剩餘財產
分配請求權,請求平均分配與被
繼承人陳延之剩餘財產,將之自被繼承人陳延遺產中扣除等
語。
㈡本件原告與陳延於100年3月8日死亡時之婚後財產及負債如
下:
⒈陳延部分:1,431,771,666元(計算式:146,445,352+1
,315,326,314-30,000,000)。
⑴陳延死亡時名下之財產總價值:1,46,445,352元。
①不動產部分:136,563,114元(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
號所示)。
②投資、保單、債權部分:231,211元(原主張5,872,
035元,然於105年5月31日審理期日當庭
捨棄主張大
嘉汽車修復廠債權,即如附表編號25、26號所示,參
見本院卷七第18頁;於105年6月28日具狀捨棄主張南
山人壽保單價值之請求,即如附表編號22至24號所示
,參見本院卷七第151頁)。
③存款:4,010,203元(即如附表編號27至34號所示)
。
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算之財產:1,315,32
6,314元。
①不動產部分:368,443,576元(即如附表編號35至55
、105至109號所示)。
②代繳
贈與土地增值稅:0元(原主張11,031,188元,
即如附表編號118至120號所示,嗣於本院105年5月31
日審理時當庭捨棄此部分之主張,參見本院卷七第20
頁)。
③減少存款:73,451,550元(如附表編號121至124號所
示)。
④贈與及出售之股票:862,400,000元(即如附表編號
125至127號所示)。
⑶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:30,000,000元。
⒉洪敏笋部分:1,229,423元。
⑴不動產部分:762,993元。
⑵投資部分:178,908元。
⑶存款:287,522元。
㈢原告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:715,271,122元【計算
式:(陳延之剩餘財產1,431,771,666-洪敏笋之剩餘財產
1,229,423元)÷2=715,271,122元】。
㈣綜上,爰聲明:
1.被告陳榮塘、陳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榮義、陳榮寰、陳昱
廷、陳昱宏、陳俞靜應於繼承陳延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
原告715,271,1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3.原告願供
擔保,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乙、被告部分:
一、被告陳榮良、黃陳秀鈺答辯略以:
㈠原告主張被告等基於對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關係,應承受陳
延對原告
系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債務,依民法第1162條之
1之規定,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
債權人之全部債務,係以
「遺產」分別償還。超過遺產之範圍者,被告等不負清償責
任。
㈡原告起訴請求交付特定財產,於105年3月31日變更聲明為金
錢
給付之訴,則其所為變更請求,不論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
,均係自105年3月31日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始為意思表示
,若
鈞院為實體判決,則
遲延利息應自105年3月31日書狀繕
本送達全部被告之翌日起算。
㈢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被繼承人陳延婚後名下不
動產,多屬陳延
無償取得財產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
1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,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。
㈣對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4、15、27至34號所示之投資、存款
無意見。如附表編號35至85號、86至104號所示不動產屬陳
延無償取得財產,且如附表編號44至47號所示為法定財產消
滅逾五年之處分,不得計入剩餘財產分配;又原告未證明陳
延就各該
借名登記財產處分具有以「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
產之分配」之惡意,自不構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追
加計算之要件。
㈤如附表編號105至109號所示不動產及編號127號所示股份係
由被告陳榮塘出售予
第三人永延興公司之不動產及福德公司
股份,處分人
非陳延,縱如原告所主張為借名登記,亦屬陳
延生前對所有土地有償處分行為,不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
第1項「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」之情形,且股份為
陳延無償取得財產,已如前述,自不得追加計入剩餘財產範
圍。
㈥如附表編號112至116號所示之五筆土地,係陳延生前於92年
6月9日書立之同意書贈與被告陳明賢,該同意書經經
公證人
認證,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逾五年前的贈與,依民法第1030
條之3第3項規定已罹於
消滅時效,不得計入。且該五筆土地
為陳延無償取得財產,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
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。
㈦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1至124所示陳延帳戶存款變化差額應
列入,但此為陳延生前對現金之使用,而國稅局核定之遺產
總額亦未將上開差額列入,又原告完全未證明各該現金用途
有何不當,自難單憑原告空言陳延有「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
產之分配」之惡意行為,遽予剝奪陳延生前對自有財產管理
、處分權利。
㈧有關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五年內所為處分行為,原告全
部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算,但查,民法第1148條
之1第1項規定雖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,從被繼承人
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,顯係尊重被繼
承人就特定遺產生前所為處分,但該處分行為是否具有「減
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」之惡意,仍應由原告負
舉證責
任,只有在原告證明陳延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惡意處
分之情形下,使得例外追加計入剩餘財產,否則應遵照陳延
就其所有財產自由處分結果,透過
遺產分割事件計算分配,
以避免混淆兩條法規規範範圍,並得保障所有權人對自有財
產之處分權。
二、被告陳榮塘部分:原告為被告之父親,依情依理,原告主張
其合法權利固無意見,
惟事涉所有繼承人之權益,應該一一
釐清,以保家族和諧,
並聲明原告之駁回。
三、被告陳榮義部分:原告結婚之後就一直在嘉義市○○路奮鬥
四、五十年了,非常辛苦,伊覺得原告有此權利,伊同意原
告之請求。
四、被告陳榮寰、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俞靜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
。
丙、
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:
一、不爭執事項:
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陳延於35年間結婚,婚前、婚後均未約定財
產制,亦均未有婚前財產,被繼承人陳延於100年3月8日過
世。
㈡原告、被告陳榮塘、陳榮良、王陳秀鈺、陳榮義、陳榮寰、
陳昱廷、陳昱宏、陳俞靜均為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人。
㈢本件涉及之不動產之價額,同意均以公告現值計算。
㈣如附表編號14、15號所示之投資、編號121至124號所示之帳
戶餘額列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。
㈤如附表編號16至24號所示之保單、編號25、26號所示之債權
、編號118至120號所示之土地增值稅、利息不列入夫妻剩餘
財產分配之範圍。
㈥原告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婚後財產為1,229,423元。
㈦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有3,000萬元之負債。
二、兩造爭執事項:
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、股份是否為被繼承人陳延受無償取得
之財產,而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?如否,則如附
表編號38至42、47、51至57、105至109、125至127號是否為
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5年內惡意處分之財產,而應追
計為現存婚後財產?
㈡原告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為多少?
丁、法院之判斷:
一、按
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
合一確定者,適用下列
各款之規定:一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
訟人者,其效力及於全體;不利益者,對於全體不生效力;
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
定,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、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負給
付責任,為
必要共同訴訟,依上開規定,被告陳榮良、黃陳
秀鈺所為答辯,有利於共同訴訟之其他被告,其效力及於全
體,不利益者,則對全體不生效力,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
權,
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、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
獻所作之
法律上評價;與繼承制度,係因人死亡,由具有一
定身分之生存者,包括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之
規範目的未盡相同,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
繼承權,性質上本可相互併存。且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
定之分配請求權,於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,係屬生存配偶
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,與該生存配偶
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,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迥然不同(
最高法院101年度
台上字第941號民事
裁判要旨參照)。是本
件原告雖為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人,然不生權利
混同之效果
。
三、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
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。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,夫或
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
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因繼承或其
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,民法第1005條、第
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因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
前段之規定係於74年6月3日公佈,同年月5日生效,而同上
開日期修正公佈生效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:
「關於親屬之事件,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,除該施
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」。又按親屬編施
行法增訂第6條之2規定,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
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,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,於
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;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
原有財產,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。根據行政
院提出之立法理由謂,修正前夫或妻在聯合財產制(即法定
財產制)之所有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與原有財產,其中特有
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,係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,修正
後,法定財產制,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
財產,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,修正後,
法定財產制,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
,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,為保障人
民之既得權益,並使現存之
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
施行之後,爰增訂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
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,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,
至於婚姻關係
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,則仍列入分配。由
此可知,本條文之規範,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
制之夫妻,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,就修正
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,由「特有財產或結
婚時之原有財產」,變更為「婚前財產」,得列入剩餘財產
分配之財產名稱,由「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」,
變更為「婚後財產」,至於財產範圍完全不受影響。揆之上
開說明,剩餘財產之計算為:(婚後財產)-(婚後負債)
-(因繼承取得之財產)-(因無償取得之財產)-(慰撫
金)=各自之剩餘財產(負數以零計算);(剩餘財產多者
-剩餘財產較少者)2=平均分配額(剩餘財產少者得向
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)(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
1861號判決參照)。
四、本件原告主張其與陳延於35結婚,婚後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
制,陳延於100年3月8日死亡一情,
業據提出
戶籍謄本為證
(見卷一第6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
堪信為真,是原告
與陳延依法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。又夫妻現存之
婚後財產,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。但夫
妻因判決而
離婚者,以起訴時為準,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
定有明文。本件被繼承人於100年3月8日死亡,法定財產制
關係消滅,自應以該日為基準,以計算原告與陳延婚後財產
之範圍及金額。
五、按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,
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
,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
贈與,不在此限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
為之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
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,以
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
者為限,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前條撤銷權,自夫或妻之
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六個月間不行使,或自行為時起經
過一年而消滅;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
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
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。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
所為之相當贈與,不在此限。前項情形,分配權利人於義務
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,得就其不足額,對受領之第
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。但受領為有償者,以顯不相
當
對價取得者為限。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,於知悉其分配
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
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,民法第1020條之1、第1020條之2
、102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
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
文;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
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
被告就其
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累
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
照)。
六、經查:
㈠證人即陳延之母(已歿)陳李不碟生前在原告與陳延間於86
年間夫妻財產更名登記事件中到庭陳稱:「(南投縣)鹿谷
鄉的土地是伊與伊先生陳絳去看的,後來買賣時..土地都
登記在我女兒的名下,另嘉義市的土地我都有與我先生去看
,..當初買的時候,是登記新民公司名下,後來改教練場
後,就過名給伊女兒(即陳延)名下。原告入贅後也沒有買
財產。」等語(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第134、135頁)
,並有土地登記簿影本附卷(附於上開卷第99至118頁)
可
憑。另
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1號、臺
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及兩造
分別於該事件中所為陳述內容可知,兩造經營家族企業,前
由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,統籌管理家族所有財產,並將家
族財產分別借名登記於子孫即被告名下,於家族企業負責人
更替時,家族財產亦隨同移轉由新負責人統籌管理。而陳延
為陳絳唯一繼承人,於76年間接替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,
則家族財產亦於
斯時轉由陳延統籌管理,顯見陳延接替陳絳
為家族企業負責人時,家族企業及陳絳名下之所有財產均由
陳延無償繼受甚明。是如附表編號1至6、35、36、38、40至
49、52、53、58至61、63至68、74至78、80至82、92、93、
95至101、112至116所示之土地(參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
70號卷第126至129頁)均為陳絳任家族企業負責人期間所購
置,並於陳延繼任家族負責人後無償繼受上開土地,應可採
信。
㈡陳延之父陳絳、陳延及陳國安(陳絳養子)於74年12月1日
曾成立合約書,內容是為劃清產業,俾免日後子女紛爭而訂
立,其上載明陳絳為甲方、陳延為乙方、陳國安為丙方;(
1)甲方現有坐落嘉義市○○○段000000000段0○段0000
0000號103號所示)、竹圍仔段512、529(即如附表編
號100號所示,新舊地號參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卷第126
頁以下)、531(即如附表編號101號所示)、521-5、521-6
、521-7地號土地、福德木業公司股份拾股、新民公司200股
於合約日經丙方同意全數轉贈乙方、乙方願意受贈,並自即
日起分別辦理移轉登記與乙方或其指定人,丙方對上開贈與
,
嗣後不作任何
異議及權利主張,如上開贈與物變成遺產時
,丙方亦應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再將移轉登記與乙方。(2)丙
方子女陳和耕、陳昭正、陳璧涵在新民公司之股權願意全數
贈與乙方,嗣後不作任何權利主張,並自即日起辦理移轉登
記。(3)丙方在南投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(如附
表編號58至66號所示)土地願轉讓乙方,並自即日起立書轉
移辦理登記。(4)丙方對甲方之元配即母親陳李不碟女士之
產業亦同時聲明放棄而由陳延承受,不論將來係以贈與或遺
產辦理移轉,丙方亦均應協同辦理登記轉交與乙方。(5)乙
方對於丙方之贈與及放棄,願提出1千萬元與丙方..。(
6)上開轉讓及放棄,如若發生稅捐,不論其納稅義務人名義
為誰,均由乙方負責。(7)丙方對放棄及轉讓之產業從此不
再過問,
暨其配偶、子女亦無權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異議
,但坐落於嘉義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住宅係為父親陳絳先生所
有,丙方及家屬均得隨時停留、居住,直至丙方不須再省親
為止,乙方及其子女不得異議,但如乙方將該房屋出售時,
不在此限,並經
見證人李進添、陳天地等蓋印在後(見本院
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卷一第260至263頁),足認如附表編號
58至66號所示9筆土地及如附表編號100、101、103號所示土
地確係陳絳所購置,並無償贈與陳延
無訛;至於陳延雖應支
付陳國安1,000萬元,然觀之上開合約書之文義及內容,此
部分款項顯係陳絳為照顧陳國安日後生活及防止陳國安爭產
之代價,尚
難認係陳延取得上開土地之對價,併此敘明。
㈢如附表編號7至11號所示5筆土地,乃陳絳生前所經營之新民
公司名下土地,於68年8月間無償贈與陳延,並以買賣為原
因,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塘名下;又如附表編號13號所示土
地,亦係陳絳、訴外人陳玉榮及陳玉昆等3人,於65年5月31
日無償贈與陳延,並以買賣為原因,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塘
名下
等情,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1號
判決認定在案,兩造亦不爭執(參見本院卷七第21頁),
堪
認此部分土地亦為陳延無償取得。
㈣如附表編號12、43至46、48至50、92、93、95、97、99、10
2、115、116等16筆土地為陳延受其父陳絳所贈,業據其於
該案中提出新民公司股東名冊、大嘉駕訓班營利事業登記證
營戶籍謄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,並經證人陳李不碟證
述屬實(參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書第10頁背面、
第11頁),並經該案認定在卷,足認上開16筆土地確為陳延
自陳絳處無償取得無訛。
㈤如附表編號69至73、79號所示土地,依陳榮邦88年12月1日
承諾書
所載「本人確認目前登記在本人名下所有之後列土地
,係本人母親陳延所有,由母親信託登記在本人名下,當年
土地移轉登記係分別由祖父或母親、舅父陳國安或第三人新
民公司名義分別以贈與或買賣或法院和解之原因移轉登記於
本人名義,本人承諾受母親信託登記之後列土地均屬母親所
有之財產,本人同意全權交由母親陳延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
處分,本人絕對依母親之指示配合辦理土地管理或處分登記
事宜,未經母親同意,本人不得擅自處分土地所有權」(附
於本院卷四第53頁);如附表編號83至85號所示之土地,依
陳榮寰88年12月1日承諾書所載「本人確認目前登記在本人
名下所有之後列土地,係本人母親陳延所有,由母親信託登
記在本人名下所有,當年移轉登記係分別由本人母親、祖母
及大哥陳榮塘名下直接以買賣或贈與為原因,移轉登記為本
人所有。本人同意並確認受託登記之後列土地均屬母親陳延
之財產,本人同意全權交由母親陳延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
分,本人並絕對依母親之指示配合辦理後列土地管理或處分
登記事宜,未經母親同意,本人不得擅自處分土地所有權」
(附於本院卷四第54頁),已載明上開土地係來自於家族財
產,應屬陳延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㈥如附表編號125至127號所示股票部分:陳延前於臺灣高雄地
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471號被告陳榮良所涉偽造文
書案件中
具結證稱,福德公司係其父陳絳於56年間買下東南
亞木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東南亞公司)後設立,由其父陳
絳實際經營,當時陳絳已將公司業務交由其處理,因為其為
陳絳的唯一繼承人,
迨陳絳於74年間過世後,即由其接任董
事長而為實際公司負責人,原告就福德公司並未實際出資,
當初陳絳決定讓原告及陳榮寰當掛名股東,但實際股份所有
權仍歸其所有,而掛名股東的印章都由其保管,其可以自由
決定股份之移轉,原告是入贅的,對股款並未出資,應該也
沒有私房錢可以出資,全家財務均歸其管理,而福德公司部
分股份以原告之名義登記,僅係掛人頭,因為股東要很多人
,所以將原告及其子女均登記為股東,原告、陳榮塘、陳榮
義等家族成員有掛名福德公司股東者,他們的印章及證件都
會放在伊這裡,由伊處理公司事務,羅東的工廠負責人是伊
父親陳絳,該工廠賺的錢也是伊父親賺的錢等語,被告陳榮
寰於96年7月25日在高雄地檢署96年調偵字第641號、645號
偽造文書案件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證稱:伊在福德公司的股份
之股款不是自己出資取得,伊有簽一些空白紙交給陳延讓其
處理公司業務,亦有留印章在陳延那兒以處理業務等語。被
告陳榮塘於97年4月16日高雄地檢署97年偵續字第11號偽造
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:據伊所知,這十幾年來,都是伊之母
陳延及陳榮良在處理公司事務,伊有委託但沒有寫委託書,
包括伊之父原告部分也是如此等語。被告陳秀鈺於95年8月2
日在高雄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4818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
稱:伊不知伊何時取得福德公司之股份,去年(94年)才聽
到母親提起伊有股份,伊取得股份沒有付股款,也沒有開過
股東會議,伊都是寫委託書請母親陳延全權處理公司事務,
伊不記得何時寫委託書,但確實有寫,因伊只是名義上之股
東等語。福德公司會計高淑美於95年5月3日在高雄地檢署95
年度偵字第4818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:自92年以後之
會議紀錄都是董事長陳延叫伊打的,都是由其口述,伊繕打
完畢並由其過目,完全聽命於董事長等語。以上證人之
證言
,有上開刑事偵查卷可稽,並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11471號
不起訴處分書在卷
可參,證人陳延之證述,
核與其他證人即
被告陳秀鈺、陳榮塘、陳榮寰有關其等為名義上之股東,有
關公司之業務委託其等之母陳延全權處理,及與福德公司會
計高淑美所證福德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陳延處理等情均相符合
。且原告亦承認伊沒有占有股票,股票及印章均放在陳延處
,由陳延處理。又參以原告係入贅陳家,及參以依照90年修
正前之舊公司法之規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7人以上股
東,故以親屬充當名義上股東以湊足公司法規定之股東人數
之情形甚為普遍,可見被
上訴人福德公司係陳氏家族企業,
於74年陳絳卸任該公司負責人之職後,即由陳延接任,並實
際掌控、綜理福德公司所有業務,直至94年12月14日始由陳
榮良擔任福德公司之董事長
一節,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
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判決所認定。是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
司既為家族企業,並於74年陳延之父陳絳卸任該公司負責人
之職後,即由陳延接任,堪認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
陳延自其父陳絳處無償取得,依
上揭施行法第6條之2規定,
如附表編號125至127號所示之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
修法前之特有財產,修法後屬婚前財產,自非屬原告與陳延
之婚後財產,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。
㈦如附表編號37所示土地,前借名登記於陳榮寰,
嗣經判決移
轉陳延,並於100年1月27日贈與登記於被告陳榮良;編號39
所示土地為陳延於88年12月1日借名登記予陳榮邦;復於98
年9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38至42、47、51、52所示不動產贈與
被告陳榮良;陳延於98年9月8日以同意書載明「座落嘉義市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(即如附表編號94、100至
102號所示)等四筆土地及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(如附表編號86號所示)及
地上物建號1924等乙棟建
物(公寓)(如附表編號104號所示)移轉贈與陳秀鈺,及
座落台北縣○○鄉○○段海尾小段65-2、65-11、66、66-1
等四筆土地(即如附表編號54至57號所示)也贈與登記陳秀
鈺」、「本人信託登記於陳榮邦名義下有座落嘉義市○○段
○○○○號(即如附表編號53號所示)等乙筆土地贈與陳秀鈺
」;如附表編號112至116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
92年4月20日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明賢,復於98年9月8日將上
開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明賢,此有承諾書6份、同意書1份附卷
(附於本院卷四第51至55、141頁)可憑,顯見上開土地並
非陳延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良、陳鈺秀、陳明賢。再者,陳
延前接替其父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時,雖有將家族所有之
不動產借名登記於其子女名下之慣例,然陳延於98年間,年
事已高,已開始分配家族財產予其子女,此觀之其於98年9
月8日所書立之同意書明白記載上開不動產係贈與之情(附
於本院卷四第141頁)可知;且依上開所述,陳延若僅將不
動產借名登記於子女,均會要求子女出具承諾書載明,足認
陳延處理家族財產事務均有「白紙黑字」之習慣,其既已載
明「贈與」,即難認僅係借名登記甚明。原告主張上開土地
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良、陳鈺秀名下,然未能舉證
以實
其說,尚難憑信。再原告雖據其與陳延有多起訴訟,因認陳
延為上開處分係故意為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
云云,然原告
與陳延於86年間即有夫妻財產更名之訴訟,陳延於該訴訟後
並未有何處分婚後財產之行為,係至98年後始有處分財產之
行為,且陳延亦無從知悉其何時會死亡及原告會提起夫妻剩
餘財產分配之請求,且陳延於96年後年事已高,分配財產原
因容有多端,尚難據原告與陳延間曾有訴訟
遽認陳延
是故意
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而為之處分。
㈧如附表編號105至109號所示不動產於97年9月1日以買賣名義
移轉登記於永興延股份有限公司,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
附卷(附於本院卷一第210至205頁)可憑,顯見此部分非屬
陳延之婚後現存財產無訛;原告雖主張此部分價額應追計為
婚後財產云云,然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此部分為有償行為,
陳延有取得價金,並無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等語置
辯。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陳延此部分處分有減少原告剩餘財產
分配之請求,亦未證明陳延是故意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分
配而為之處分,所為主張即無理由。
㈨如附表編號87至91號所示不動產係於99年1月14日以贈與名
義移轉登記於被告陳榮良;如附表編號110、111號所示不動
產係於99年6月3日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於訴外人陳怡燁;如
附表編號117所示之土地係於100年3月7日以贈與名義移轉登
記於陳明賢,此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(附於本
院卷一第179至185、206至211、217頁)可憑,原告主張上
開移轉不動產係屬借名登記,然未舉證以實其說,自不足採
;又上開不動產係以贈與名義移轉,當屬陳延之無償行為,
然原告並未依
前揭規定撤銷該處分,亦未舉證陳延是惡意減
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其所為主張應追計為婚後財產
,尚無理由。
㈩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1至124號所示帳戶於陳延去世前減少
之金額應追計為陳延之婚後財產云云,然為被告所否認,是
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該些短少金額係陳延為減少原告剩餘財
產分配而為之處分,惟原告就該些金額憑以計算期日之依據
、去向、用途均未說明,亦未舉證,所為主張顯難採信,亦
無理由。
如附表編號69至73、79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88
年12月1日借名登記予陳榮邦,此有陳榮邦承諾書一份附卷
(附於本院卷二67至71、77頁、卷四第53頁)可憑;如附表
編號83至85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88年12月1日
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榮寰,此有承諾書一份附卷(附於本院卷
四第54頁)可憑;如附表編號110、111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
繼承人陳延於92年6月5日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榮義,此有承諾
書一份附卷(附於本院卷四第52頁)可憑,堪認上開不動產
確為陳延借名登記於陳榮邦、陳榮寰無訛。
綜上,如附表編號1至13、35、36、38、40至50、52、53、5
8至85、92、93、95至101、103、112至116號所示之不動產
為陳延於修法前無償取得之財產,修法後屬婚前財產,非屬
夫妻剩餘財產得請求分配之範圍;如附表編號第37、39、51
、54至57、86至91、102、104至111、117號所示之不動產為
陳延自由處分之財產;如附表編號16至26、118至120號所示
之財產經原告捨棄主張;如附表編號14、15、27至34號所示
之投資、帳戶餘額及借名登記之不動產,始為原告得請求夫
妻剩餘財產分配陳延之婚後財產。
七、
綜上所述,陳延死亡時之婚後財產為如附表編號14、15、27
至34號所示,合計共4,241,414元,扣除其婚後債務3,000萬
元尚有不足,是陳延婚後財產應以零元計算,原告之婚後財
產尚多於陳延,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
失所附麗,應併予
駁回。
八、本件判決基礎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,經
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無一一審究之必要,
併此敘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菀純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財產│所在地或名稱 │原因發生日期│取得原因 │備 註 │
│ │類別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登 記 日 期 │所有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50.10.10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50.11.09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50.10.10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50.11.09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50.10.10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50.11.09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47.12.24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48.01.26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50.10.10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50.11.09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土地○○○鄉○○○段│50.10.10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50.11.09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61.08.2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61.09.05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7.10.10 │判決移轉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20 │陳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投資│高雄第三信用合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作社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9,27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投資│坦伯頓全球金磚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四國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01,941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168,11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168,11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8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168,11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9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146,165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0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060,041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1 │保單│中華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060,041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2 │保單│南山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Z0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305,951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3 │保單│南山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Z0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424,485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4 │保單│南山人壽保單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碼:Z0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910,38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5 │債權│大嘉汽車修護廠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-股東往來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67,147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6 │債權│大嘉汽車修護廠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5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7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5601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770,952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8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5602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920,033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9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309,303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0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563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5,584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1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56501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361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2 │存款│高雄市第三信用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合作社帳號005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2,822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3 │存款│華南銀行嘉義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7122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13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4 │存款│華南銀行高雄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號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874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8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5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6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9.12.16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1.27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4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5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6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9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9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9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9.01.08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2.13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07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6.02.15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4 │土地│新北市三芝區 │68.07.31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錫板段海尾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68.08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5 │土地│新北市三芝區 │73.01.08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錫板段海尾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73.01.18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6 │土地│新北市三芝區 │68.07.31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錫板段海尾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68.08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7 │土地│新北市三芝區 │68.07.31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錫板段海尾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68.08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8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9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0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1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2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3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4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5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6 │土地│南投縣鹿谷鄉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坪子頂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5.03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4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5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6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02.12 │繼承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5.02 │林祝美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廷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昱宏1/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陳俞靜1/4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3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69.10.03 │分割轉載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70.01.27 │陳榮寰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4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70.04.07 │分割轉載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70.04.22 │陳榮寰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5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70.04.07 │分割轉載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70.04.22 │陳榮寰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6 │土地│臺北市中山區 │97.02.25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吉林段二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97.04.30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5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8.11.11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14 │陳榮良1/2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8.11.11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14 │陳榮良1/2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8.11.11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14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8.11.11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14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8.11.11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9.01.14 │陳榮良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4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12.27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7.01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5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6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7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8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9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0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12.27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7.01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1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12.27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7.01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6.12.27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7.01.22 │王陳秀鈺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 │土地│嘉義市榮段 │100.02.23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四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3.07 │陳明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 │建物│臺北市中山區 │97.02.25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吉林段二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0-000建號 │97.04.30 │97.01.22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97.06.17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97.09.01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97.06.17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97.09.01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97.06.17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-0000地號 │97.09.01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8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97.06.17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-0000地號 │97.09.01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9 │土地│嘉義縣太保市 │97.06.17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過溝段過溝小段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-0000地號 │97.09.01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0 │建物│臺北市中山區 │99.04.03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吉林段二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0-000建號 │99.06.03 │陳怡燁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1 │土地│臺北市中山區 │99.04.03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吉林段二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99.06.03 │陳怡燁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2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3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4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100.08.12 │買賣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100.09.01 │福德木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5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2.02.12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2.04.02 │陳明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6 │土地│嘉義市○○段 │92.02.12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92.04.02 │陳明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7 │土地│嘉義市榮段 │100.02.23 │贈與 │ │
│ │ │四小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0000-0000地號 │100.03.07 │陳明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8 │其他│死亡前2年贈與-│99.12.16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代繳土地增值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7,920,197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119 │其他│死亡前2年贈與-│100.02.23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代繳土地增值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3,098,20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0 │其他│96年度贈與稅分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期繳納提前繳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稅款應收利息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2,791元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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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1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與100年3月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戶 │日原帳戶減少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│6,222,388.7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2 │存款│華南銀行高雄分│與100年3月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帳戶 │日原帳戶減少│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000 │10,806,110元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3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與99年9月9日│(匯率以 │ │
│ │ │行(澳幣帳戶)│原帳戶減少 │29.566元計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│1,663,078.6 │算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4 │存款│彰化銀行嘉義分│100年1月21日│100年3月1 │ │
│ │ │行(美金帳戶)│原帳戶減少 │、2日轉存 │ │
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│54,759,973元│300,107.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(匯率以29.6 │美元至上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計算) │華南銀行高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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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5 │股票│福德木業(股)│96.05.09 │陳榮良 │ │
│ │ │1,610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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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6 │股票│福德木業(股)│97.09.10 │陳榮良 │ │
│ │ │3,090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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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7 │股票│福德木業(股)│96.05.09後 │永延興投資│ │
│ │ │1,460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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