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博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麗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翊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990,496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 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