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翊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990,496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珈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