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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,前開裁定於104年 6月25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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