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
上 訴 人 錢竑溢
輔 助 人 錢濟時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珍、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,714
,645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291,50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高文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