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鴻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玫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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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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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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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鴻鈞國際有│兆豐國際商│102年11月30日 │88,200元 │CYJ0000000│受款人:文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嘉義│ │ │ │思堂國際有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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