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任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仁洲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
年11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
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
有
上開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紙在卷
足憑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年10月6日(末日103年10月5日
為星期天例假日,順延至星期一)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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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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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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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仁禧光電科│台灣中小企│103年4月30日 │28,098元 │Z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技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南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楊仁洲 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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