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台灣美耐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清章
代 理 人 蔡幸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11月
7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
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
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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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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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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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 陳世穎 │元大商業銀│103年3月31日│ 38,506元 │ 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嘉義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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