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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耐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代 理 人 蔡幸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11月 7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 陳世穎 │元大商業銀│103年3月31日│ 38,506元 │ 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嘉義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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