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台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逸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23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 103年6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
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
。
二、
經查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12月6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
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子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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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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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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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光照明股│玉山商業銀│103年1月23日 │295,932元 │BA0000000 │受款人:賀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東嘉義分│ │ │ │多利科技股│
│ │黃逸平 │行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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