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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先傑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長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 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 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於法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│受 款 人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號 碼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僑商業銀│華僑商業銀│95年12月6日 │550,000元 │GA0000000 │台北漁產運│ │ │行嘉義分行│行嘉義分行│ │ │ │銷股份有限│ │ │《現經合併│《現經合併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為花旗(台│為花旗(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灣)銀行嘉│灣)銀行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分行》 │義分行》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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