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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自造發香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秀華 代 理 人 王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 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 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情,為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 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自造發香料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9月20日│137,458元 │FB0000000 │受款人:臺│ │廠有限公司│行嘉義分行│ │ │ │灣電力公司│ │陳莊秀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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