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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懋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盛 代 理 人 鍾亞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7月24日 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弘南印刷股│台灣企銀南│103年2月5日 │ 20,722元 │ AC0000000 │受款人:懋騏企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嘉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業有限公司 │ │ │林志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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