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戊堅 訴訟代理人 蕭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屆滿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9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│ 備 考 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102年12月7日│ 70,560元 │0000000 │受款人:新來源醬 │ │ │公司 廖興邦 │南嘉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園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