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號
聲 請 人 雲南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俊宏
代 理 人 蕭鳳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
前經聲請
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3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
刊登於民國103 年02月18日自由時報新聞紙。現申報權利的
期間
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
。為此,聲請人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鈞院
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
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」
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號
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於103 年2 月18日已刊登於新聞紙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上列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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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9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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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 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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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振鍵產業股│土地銀行嘉│103年1月5日 │12,600元 │EC0000000 │受款人:雲南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電技術顧問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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