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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展延清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 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二十四日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,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其剩餘財產於前次展延期間已再出售其中兩筆土地(地 號916-7號及941-0號),惟尚有18筆未售出,因畸零土地出 售不易,展延清算期限即將屆至,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等情。 三、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,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,聲請人之聲 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 ,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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