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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展延清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魏月桂  即派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派奇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派奇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就派奇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,因公司資產尚未處理完妥,清算完結無法於 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完成,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 情。 三、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,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。惟清算人 亦應積極清理公司資產,並辦理清償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, 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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