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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清算展延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司字第9號 清 算 人 林文村  即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,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因清算財產持有嘉義市○○段、彌陀段等土地,因位於 重劃區內於重劃期間無法處分,至後續手續延宕迄今,爰聲 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。 三、按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,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 檢查及處分;清算人,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得解除其任務, 民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清算人有 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或是否必要為解除清算人任務均屬法 院監督之範疇。經查: (一)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原自清算人就任之 日即81年1月10日起至81年7月10日止,惟仍未清算完結 ,聲請人因不諳法令,雖未再為展延之聲請,惟於清算 程序期限屆滿後仍依股東會議處理資產債務,並進行股 份清理程序等事項,足認聲請人並無怠忽執行清算人職 務等情,應無解任之必要。 (二)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資料及聲請人提出嘉義市地政事務 所辦理重劃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影本等文件,並據聲請人於104年4月30日民事聲請狀之 陳述,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,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,以符 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。 (三)至聲請人前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,又未向法院聲請 展延,為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 罰鍰等罰責,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所得審究。然聲請 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,自應以聲請日即10 4年3月25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(即至104年9月24 日止),併予敘明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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