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
異 議 人
即
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異 議 人
即
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蔡政宏
異 議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蔡哲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莊文章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莊文章
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提出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、數額或順位,債務人
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
翌日起,監督人、管理人或
其他
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,於10日
內提出異議。前項異議,由法院裁定之,並應送達於異議人
及受異議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良京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於收受債權表後對於相對人蔡哲勇之債權提出異議
,主張相對人蔡哲勇之債權真實性容有疑義,認有調查之必
要等語。
三、
經查,債務人主張其民間借款債權人為債務人高中同學,以
高佃企業有限公司開立金額50萬元支票1張及以蔡哲勇名義
匯款10萬元2次,計70萬元,並提出支票影本、存摺交易明
細影本及借據影本附卷為憑(詳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號
卷(一)第72、93至95、98至99頁)。復查,本院
民事庭104
1月6日
開庭調查時,向債務人詢問:借款對象,究竟是蔡哲
勇還是高佃企業有限公司?債務人陳稱:蔡哲勇是高佃企業
有限公司的負責人,我跟蔡哲勇是同學,我是跟蔡哲勇借70
萬,已經還掉了40萬,目前還剩30萬元還沒有還完等語(詳
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號卷(二)第67頁)。故債務人所提
債權人清冊中民間債權人高佃企業有限公司(蔡哲勇)應更
正為蔡哲勇。再查,債務人主張
上開債務業已清償40萬元,
尚餘30萬元未清償等語,
業據其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
、中華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條影本(詳103年消債更字
第44號卷(一)第97頁),應
堪認定。
綜上所述,異議人之異
議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李子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