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和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秋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661,392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6,2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
上列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