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嘉俊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嘉俊
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
訴之聲明為「原判決廢棄」(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新台幣2, 106,053元,本院判決
原告之訴駁回),本件
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06,053 元,應徵得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32,8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
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