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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鉦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玖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3,797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,2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博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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