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貹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鉦舜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玖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瓊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
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3,797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4,20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博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