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
反訴原告
即
被 告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阮俊儒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偉揚藝術有限公司間給付
損害賠償事件
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2,912,985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00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秀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