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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偉揚藝術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 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,912,985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008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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