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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展 被 上訴人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1,468 元,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5,7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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