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
上 訴 人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佳展
被
上訴人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阮俊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1,468 元,應徵
裁判
費新臺幣5,7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秀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