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
原 告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秀娥
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杜力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