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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 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  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之全部裁判,乃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9 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業據兩造陳明在卷,經核無訛,爰 依上開規定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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