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
原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燕雪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
律師
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
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
被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
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
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之全部裁判,
乃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9 號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
業據兩造陳明在卷,經核
無訛,
爰
依
上開規定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高文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