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
法定
代理人 陳嘉盈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合眾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振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260,403 元,應徵得第二審
裁判
費124,30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