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7號
聲 請 人 忠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 務人
法定
代理人 蕭永發
相 對 人 許家禎
即
債 權人
上列
當事人間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369 號聲請
假扣押裁定事件,
債務人聲請命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
強制執行。聲請本院
准予假假扣押後,
迄未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
可稽。債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許錦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