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翁金妙
被 告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威融
被 告 蒲俞憲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合法提出
異議,原告
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789,324元,應徵得第一審
裁判費8,590元,扣除應
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有8,090元未據原告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宗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