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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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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  告 翁金妙 被   告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融 被   告 蒲俞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789,324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,扣除應 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有8,090元未據原告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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