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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 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代 理 人 李宗哲律師 被   告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37,638元(以原告起訴請 求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,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昱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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