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號
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
法定
代理人 簡永富
代 理 人 李宗哲
律師
被 告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37,638元(以原告起訴請
求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,扣除
聲請支付
命令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