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號
原 告 春堤山林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施修勇
被 告 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思頴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育群投資顧問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6,310 元,應繳
裁判費6,3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5,89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