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洋
被 告 上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程蘭
被 告 林清隆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、林清隆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362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,應於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