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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收取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汝正 代 理 人 黃俊仁律師 被   告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收取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6 8,185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10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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