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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 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聯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05,000 元,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,510 元,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應補繳5,010 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為繳納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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