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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  告 張淑蕙 被   告 宇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監察人 身分關係不存在。按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,從民法關於委任之 規定,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故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, 核屬於財產權訴訟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65號裁判意旨參 照),惟依其所提之訴訟資料,無法衡量可得受之客觀利益,其 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33 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佩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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