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
原 告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秀娥
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杜力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(以原告起
訴請求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,000元(
下同)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187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