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  告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被  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杜力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(以原告起 訴請求之金額為準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,000元( 下同)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,尚應補繳187,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昱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