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6號
原 告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和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),經被告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貳仟叁佰貳
拾元,應繳
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
佰元外,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劉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