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號
原 告 宏哈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良德
被 告 大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大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4
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900,390元,應繳
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宗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