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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  告 宏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良德 被   告 大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900,390元,應繳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9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9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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