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5號
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慧玲
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71,013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1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秀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