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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  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71,013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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