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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  告 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凱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  告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451, 5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4,9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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