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3號
原 告 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楊凱庭
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
律師
被 告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富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鼎企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451,
5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4,9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宗軒